(2016)鲁02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田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理人杜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田某之母。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少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将案款9500元交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并以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少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