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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良潭与朱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潭,朱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吴良潭,。被执行人朱剑峰,。原告吴良潭与被告朱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良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剑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良潭未实现债权2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朱剑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239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