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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季建中、XX、陈治权、汪秀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季建中,XX,陈治权,汪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00号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蔡国诚。被申请人季建中,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XX,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陈治权,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汪秀君,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季建中、XX、陈治权、汪秀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季建中、XX、陈治权、汪秀君价值1998054.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季建中、XX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X层XXX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16号、权19***59);被申请人季建中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汪秀君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附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57号、权00***22);被申请人汪秀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2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陈治权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延伸线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7号、权00***91);被申请人陈治权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4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4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季建中、XX、陈治权、汪秀君价值1998054.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季建中、XX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X层XXX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16号、权19***59),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季建中的车牌号为川A****1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汪秀君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附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57号、权00***22),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汪秀君的车牌号为川A****2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五、查封被申请人陈治权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延伸线XX号X栋X单元X-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7号、权00***91),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陈治权的车牌号为川A****4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