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利卫与陆美嘉(天津)滚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卫,陆美嘉(天津)滚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3174号原告:杨利卫。被告:陆美嘉(天津)滚筒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1-2座,D1-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2503203B。法定代表人:乔凡尼马萨卢蒂���GiovanniMesserotti),总经理。原告杨利卫与被告陆美嘉(天津)滚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世荣诉称:原告已经在被告处工作五年,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噪音和紫外线辐射环境中工作,造成原告听力和视力出现异常。原告前往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但被告据不提供相应材料,导致原告无法进行鉴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因原告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材料给职业病鉴定机构。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材料给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