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杜丽与姚丕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姚丕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丽,女,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丕方,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杜丽与被执行人姚丕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丕方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杜丽借款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丕方没有自觉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丕方在宣汉县XX镇XX街有砖混结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姚丕方位于宣汉县XX镇XX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姚丕方不得转移被查封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远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