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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安文与张金刚、陈佩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安文,张金刚,陈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于安文,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12197010122018,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锦虹北园33号2-6-2。被执行人张金刚,男,1951年3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4195103230713,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28号1-3-4。被执行人陈佩华,女,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4195406230729,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28号1-3-4。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金刚、陈佩华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