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成武诉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武,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386号原告石成武。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石成广,主任。原告石成武诉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国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成武、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成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成武诉称,2000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村主任期间,为被告垫付费用加上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合计欠原告款103,033.26元。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3,033.26元及利息。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讼属实,因我们是刚上任,有些情况不是太熟悉,有些问题需要慢慢处理。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村主任期间,为被告垫付费用98,295.26元,被告拖欠原告2004年工资4,738元,合计欠原告石成武款103,033.26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建平县沙海镇经营管理站证明1份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村主任期间,为被告垫付款98,295.26元,同时被告拖欠原告2004年工资款,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及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在应付款中未约定给付利息,且未约定给付期限,不符合给付利息的法定条件,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石成武垫付款及工资103,033.26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