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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厦门凯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厦门凯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字第974号原告陈志华,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陈景杭、陈佳玲,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凯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安东路788号。法定代表人刘江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华与被告厦门凯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志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志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