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6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志路与孟凡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路,孟凡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93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路,男,1957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凡宇,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志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78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孟凡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7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苏宝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