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晥03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陶某与陶长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陶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3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监护人:单园园。被执行人:陶长亮。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长亮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长亮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80元(含执行费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晥03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男,201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万台镇柳东村6组27号,身份证号:340302201307053034。监护人:单园园,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126198308071222。被执行人:陶长亮,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老山村山陶胡57号,身份证号:340311198202200853。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长亮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长亮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80元(含执行费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拟稿人:审判员邱雷核稿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签发人:书记员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