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红兴与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兴,吴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97号原告崔红兴,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吴斌,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崔红兴诉被告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永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