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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红兴与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兴,吴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97号原告崔红兴,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吴斌,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崔红兴诉被告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永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