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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秋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秋成,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乐亭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秋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周秋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红色健步电动三轮车从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苑何家小馆饭店出发,行驶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苑小区西门时,将王某某停在此处的银灰色比亚迪速锐轿车前雾灯划坏,王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周秋成被出警的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秋成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秋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2.03mg/100ml。周秋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会战分局认定:周秋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秋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秋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秋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秋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秋成按基准刑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秋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力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