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万德功支付令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万德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督5号申请人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向军,系该公司营业所所长。被申请人万德功,男,现住甘南州。本院受理申请人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15日发出(2016)甘3011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万德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由于申请人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申请人万德功的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发出(2016)甘3011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申请人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