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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廖仲甫与董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仲甫,董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75号原告廖仲甫。被告董峰。原告廖仲甫诉被告董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仲甫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廖仲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仲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廖仲甫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