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廖仲甫与董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仲甫,董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75号原告廖仲甫。被告董峰。原告廖仲甫诉被告董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仲甫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廖仲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仲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廖仲甫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