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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0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琴、吴笑、吴雪、郭欣瑞、杨翠英与吕怀虎、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吴笑,吴雪,郭欣瑞,杨翠英,吕怀虎,路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093-3号原告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吴笑,女,1999年1月2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吴笑的母亲。原告吴雪,女,2003年1月1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吴雪的母亲。原告郭欣瑞,女,2010年2月14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郭欣瑞的母亲。原告杨翠英,女,1949年4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述委托代理人张蕴华、杨飞,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怀虎,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路立,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灵保字第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路立所有的蒙L367**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LF6**挂车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路立所有的蒙L367**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LF6**挂车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