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委会与王丽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王丽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22号之二申请人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涞水县三坡镇苟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马树起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丽姿,男,1986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姿在光大银行石家庄康乐街支行账号的存款931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账户名称为涞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