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孔令强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大钢铁结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大钢铁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242号原告:孔令强,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541X。委托代理人:劳艳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旭晨。委托代理人:王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广州市东大钢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码:440111000254372。法定代表人:翁泽辉。上述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强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