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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林育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6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5241975********,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玉一学校下一横巷*号。初中文化。做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一辆号牌粤D×××××小型客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老潮揭公路河溪镇华东海岩寺路口处,与被害人赖某丙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被害人赖某丁)发生碰撞,造成赖某丙、赖某丁受伤。后赖某丙、赖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赖某丙、赖某丁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赖某丁无责任。2015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赖某甲、赖某乙、黄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视频截图,扣押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和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辩称在事故发生后有马上打120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一辆号牌粤D×××××小型客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老潮揭公路河溪镇华东海岩寺路口处,与被害人赖某丙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被害人赖某丁)发生碰撞,造成赖某丙、赖某丁受伤。后赖某丙、赖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赖某丙、赖某丁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赖某丁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到场勘查后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赖某甲的证言:2015年12月12日15时左右,赖某丙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来到我家中,叫我女儿赖某丁一起去缴电费,赖某丁就乘坐赖某丙的摩托车外出,16时左右,我接到赖某丁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说赖某丁在海岩寺路口出事,让我赶快救人,于是我就赶到潮阳区老潮揭公路河溪镇华东海岩寺路口处,我到现场后连忙拦了一辆过路车,将赖某丁和赖某丙送到潮阳区人民医院,到医院后,赖某丁已经死亡,赖某丙还在说要抢救赖某丁,赖某丙被转院到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赖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2日15时56分左右,我接到妻子赖玉宝电话说我女儿赖某丙被车撞了,让我去潮阳人民医院,当时我女儿赖某丙还会说话,隔一会,又让我直接到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我到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时,赖某丙还会说话。19时左右,赖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2日15时45分左右,我乘坐丈夫林某驾驶的粤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潮阳往揭阳方向,途经老潮揭公路华阳村海岩寺路口路段处,当时我在车上睡觉听到一声响,我们的车向左侧翻,我们车上七个人就从车内出来,我看到一辆摩托车和两个女孩子倒在地上,我马上上前去扶受伤的女孩子,林某马上报警及报120,因120未能及时到场,随后,林某就在路上拦了一辆小车将对方二名女孩子送往医院,我就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4、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12日15时44分,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称他在潮阳下洋出车祸了,潮阳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勘查,伤者已送往医院抢救,小客车驾驶员林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勘查完后,民警将林某带往交警大队调查后予以刑事拘留。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到潮阳区潮揭公路河溪镇华东海岩寺路口处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遗留有粤D×××××号汽车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各1辆,肇事者林某在现场。并对肇事现场、肇事车辆进行了拍照。6、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林某粤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情况。7、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林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粤D×××××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信息等情况。8、车辆检验意见书,证明粤D×××××小客车前保险杆左侧与无牌二轮摩托车右侧排气管和护板符合相互碰撞。9、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林某、赖某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赖某丁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5mg/100ml。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赖某丙、赖某丁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损伤死亡。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林某驾车上路行驶,行经混合道路且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能在道路中间行驶且减速慢行,同时对路面的动态估计不足,当遇有情况时未能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能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者赖某丁无责任。12、保险合同,证明肇事车辆粤D×××××汽车已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情况,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13、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2015年12月12日15时45分左右,我驾驶一辆粤D×××××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六名亲戚从潮阳往揭阳方向行驶,途经潮阳老潮揭公路华阳村海岩寺路口路段处时与两名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我车行驶的方向的左侧路口出来左转往关埠方向行驶发生碰撞,且我车又碰撞到右侧路边的树,导致我车向左侧翻,在此事故中,造成对方摩托车上二女孩受伤,事故发生后我马上停车并报警和120,因120未能及时到场,我就在路上拦了一辆小车将对方二女孩送往潮阳区人民医院,其中一女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送往汕头医院抢救也无效死亡。交警大队民警了解情况后将我带到交警大队进行调查。15、和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证明2016年4月8日,被害人赖某丙、赖某丁的亲属与被告人林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由法院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某一次性补偿赖某丙、赖某丁亲属各5万元,赖某丙、赖某丁的亲属对林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林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并补偿了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林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林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科云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刘佐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