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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姜辉与刘玉贤、袁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辉,刘玉贤,袁兆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373号原告:姜辉,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玉贤,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袁兆玉,男,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姜辉与被告刘玉贤、袁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2016年3月22日由审判员侯德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辉、被告刘玉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兆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辉诉称:2013年1月19日,刘玉贤、袁兆玉向姜辉借款7.5万元,约定每年支付利息0.9万元,刘玉贤、袁兆玉未支付2015年利息。现姜辉请求刘玉贤、袁兆玉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支付利息0.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刘玉贤、袁兆玉负担。刘玉贤辩称:刘玉贤承认借款事实,但7.5万元本金里含之前部分未结利息,刘玉贤承认姜辉提出的诉讼请求。袁兆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刘玉贤、袁兆玉向姜辉借款,2015年1月19日为姜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姜辉本金及利息共计7.5万元,2016年1月19日为姜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2015年至2016年利息0.9万元,刘玉贤、袁兆玉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刘玉贤、袁兆玉向姜辉借款,并且为姜辉出具了借条及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玉贤、袁兆玉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姜辉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贤、袁兆玉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姜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保全费86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刘玉贤、袁兆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鹏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