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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谌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民初608号原告谌某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龚某某,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谌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谌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被告多次花言巧语催我给她办理入户手续,村干部要我慎重,入户必须给村里写出承诺,龚某某便写了承诺。入户不久,被告便在外流浪达两年之久不归家,我们之间没有夫妻感情。我多次去她娘家找过,一问三不知,我被骗婚有妻等于没妻。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与原告认识时间较长,感情一般。原告嗜赌如命,脾气暴躁,自己才在外打工生活,原告诉称被告流浪在外不回不属实。2015年3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放弃工作请假照料原告直至其出院,被告回公司上班还是原告送去火车站的。原、被告宅基地和被告母女的土地补偿款有被告的份额,原告诉称没有共同财产也不属实。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许,被告龚某某外出打工。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及沟通不畅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1月29日原告谌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龚某某离婚。被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其提交书面意见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被告龚某某答辩状、陈述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已然是慎重思考后的选择,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分歧。原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龚某某亦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增进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家庭矛盾,共同致力于家庭经济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故对原告谌某某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谌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