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来有与姚爱勤、魏金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来有,姚爱勤,魏金宝,朱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郑来有。被执行人姚爱勤。被执行人魏金宝。被执行人朱根山。郑来有与姚爱勤、魏金宝、朱根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姚爱勤、魏金宝、朱根山应分别给付郑来有赔偿款4000元、9000元和1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姚爱勤、魏金宝、朱根山未履行法定义务,故郑来有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爱勤、朱根山已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人魏金宝已支付郑来有赔偿款4000元、并就余款与申请执行人郑来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