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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玉军诉被告董余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玉军,董余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987号原告广玉军,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董余柱,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高台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玉军与被告董余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广玉军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