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玉军诉被告董余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玉军,董余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987号原告广玉军,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董余柱,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高台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玉军与被告董余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广玉军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