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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长山与李朝发、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山,李朝发,刘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579号原告刘长山。被告李朝发。被告刘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山诉被告李朝发、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8元,依法减半收取2164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合计37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