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筱诉被告李晓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72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农。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工。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李某乙,被告不同意。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2月10日在宁县中村镇(原中村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现在宁县宁江幼儿园大班就读,孩子现由原告及原告娘家亲属照料。2014年年底,原、被告分开生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