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马纪、贺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马纪,贺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000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纪,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明涛,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马纪、贺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