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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马纪、贺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马纪,贺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000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纪,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明涛,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马纪、贺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