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庆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庆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负责人:杨丽华。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卢庆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庆全,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崇烈,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庆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