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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万忠与王小东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忠,王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287号原告李万忠,男,满族,个体。被告王小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忠诉被告王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忠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忠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忠撤回对被告王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忠自行负担。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