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万忠与王小东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忠,王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287号原告李万忠,男,满族,个体。被告王小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忠诉被告王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忠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忠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忠撤回对被告王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忠自行负担。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