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佑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荣富印花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15执113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佑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荣富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湛文,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佑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庞惠枝。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金荣富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冯顺煊。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佑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荣富印花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佑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授权费保底金600000元、滞纳金及税金3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金荣富印花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佑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43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将信件退回本院。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92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覃立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