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636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