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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636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