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易昌应、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和易雪融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易昌应,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易雪融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490-1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安康路北侧档案局一楼。法定代表人:赵孟宏,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泥汊镇。法定代表人:易昌应被告:易昌应,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姚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维文。被告:易雪融,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易昌应、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和易雪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易昌应、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和易雪融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易昌应、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和易雪融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