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巫家洋与福州茶立莱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家洋,福州茶立莱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巫家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15,户籍住址:广东省惠东县,现住惠州市仲恺区。被告:福州茶立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余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家洋诉被告福州茶立莱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家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家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家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为296.75元,由原告巫家洋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杨 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杏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