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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52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斌,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6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130.5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