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星清与XX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清,XX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05民初16号原告:陈星清,男,汉族,1950年11月5日出生。被告:XX信,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负责人:徐小亮,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芳,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星清诉被告XX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8日3时15分许,被告XX信驾驶赣A×××××小型轿车与案外人陈正根驾驶车架号为90041111普通两轮摩托车(后座载有原告陈星清)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星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31天。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信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陈正根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陈星清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损伤经法医学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日。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0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9748.63元。庭审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星清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陈星清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3857.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返还被告XX信1166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86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521.86元,由原告陈星清自行承担;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庐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