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714号原告:郝某甲。被告:郝某乙。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02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郝某甲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