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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57号原告马某甲,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马某乙,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