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57号原告马某甲,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马某乙,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