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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铁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韦桂荣与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荣,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弘红轩红木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宁家弘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铁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韦桂荣,女,壮族。委托代理人韦海滨、黄呈志,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树东,董事长。第三人柳州市弘红轩红木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39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刘昌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国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家弘,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祖贵,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桂荣与被告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柳州市弘红轩红木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宁家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韦桂荣于2016年4月12日以取得涉诉家具所有权,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桂荣撤回对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弘红轩红木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宁家弘的起诉。审 判 长  任春喜审 判 员  彭 博代理审判员  陈英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