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本美与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美,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957号原告:王本美,女,生于19872年1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原告王本美张金芝与被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记录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