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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晓柯与被执行人河南都天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柯,河南都天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董晓柯,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8日。被执行人河南都天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晓柯与河南都天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6日作出的宛劳仲字(2014)9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晓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