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现文与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文,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24号申请人王现文。被执行人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华,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王现文申请执行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关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移送,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