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素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华,任洪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94号申请人张素华,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任洪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4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素华与被申请人任洪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素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洪霞在开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74万元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洪霞在开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74万元股权。二、查封申请人张素华、官正军名下的位于开县某某镇某某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12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从相关部门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在查封期间权利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