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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与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45号原告谭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西湖路4楼2层。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星超,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经济开发区硒都工业园4号。法定代表人王贤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军,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仕平,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交纳157.5元,由原告新支点数字科技(宜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