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田田与郭登民、杨佳、杨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田田,郭登民,杨佳,杨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孙田田,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高唐县金城西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郭登民,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和平机械公司经理,住高唐县金城西路76号6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杨佳,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和平机械公司职工,住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杨钦英,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一中教师,住高唐县湖滨花园小区*号楼***室。申请执行人孙田田与被执行人郭登民、杨佳、杨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田田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登民、杨佳、杨钦英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的房产均作了抵押,并且被多次查封。。被执行人杨钦英在建行高唐支行金城路分理处的工资账户已冻结。该案执行标的本金116803元及利息(待计算),已执行40850元,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