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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曾强与方水湘、朱秀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方水湘,朱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942-1号原告曾强。被告方水湘。被告朱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与被告方水湘、朱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水湘、朱秀君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水湘、朱秀君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