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付后如、付世君等与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陆换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付后如,付世君,付世银,陆换平,黄光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子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清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后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世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世银。上述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换平。委托代理人:汪德泉,舒城县万佛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松。委托代理人:黄光余。上诉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世银、付世君、付后如、陆换平、黄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清华,被上诉人付世银、付后如及与付世君的共同代理人黄林,原审被告陆换平、黄光松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顾德明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