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柳有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柳有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50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董叶刚、葛燕泓。被告:柳有飞。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柳有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有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柳有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减半负担。审判员 徐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