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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典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炳明、刘旺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典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炳明,刘旺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典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邱炳明,男,汉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乡,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腾飞路。被执行人刘旺盛,男,汉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申请执行人福建典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炳明、刘旺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晋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货款1899994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3156元;(3)财产保全费5000元;(4)执行费21399元。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炳明、刘旺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炳明、刘旺盛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姚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