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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才忠与孔令鹏、王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忠,孔令鹏,王琳,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148-1号申请执行人张才忠。委托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孔令鹏。被执行人王琳。被执行人王翔。申请执行人张才忠与被执行人孔令鹏、王琳、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孔令鹏、王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925000元为基础,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00元。被执行人王飞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令鹏履行15000元,本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王翔工资及各项收入29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