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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丁世明与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明,唐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212号原告:丁世明。被告:唐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明诉被告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通知原告丁世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丁世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