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占、苏茂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79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洪占。被申请人苏茂菊。被申请人李洪营。被申请人杜亚洲。被申请人王桂萍。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