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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占、苏茂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79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洪占。被申请人苏茂菊。被申请人李洪营。被申请人杜亚洲。被申请人王桂萍。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占、苏茂菊、李洪营、杜亚洲、王桂萍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