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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振峰与陈军海、安艳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峰,陈军海,安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5号申请人王振峰。被执行人陈军海。被执行人安艳红,系陈军海之妻。本院在执行王振峰与被执行人陈军海,安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5)眉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军海,安艳红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振峰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000元,执行费378元,共计25378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军海,安艳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陈军海与申请执行人王振峰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自觉履行了案款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